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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交纳党费及党费使用办法
发布日期:2005-10-8 作者:


2003年7月7日第十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〈扩大〉修订


    一、本办法遵照本党章程第一章的有关条文制定。

    二、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属基层组织(总支、支部或小组)交纳党费。个别联系党员向直接联系组织交纳。

    三、交纳党费的标准:月工资(见附注)收入在500元(含500元)以下者,每月交纳1元;月工资收入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(含1000元)者,每月交纳5元;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,每月交纳10元。

    四、新党员入党后,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月起交纳党费。党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,也应按上述标准交纳党费。

    五、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,数额不限。党员经济收入过低或生活特别困难的,可向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党费,减交数额由各基层组织视具体情况决定。

    六、基层组织所收党费,全部留在本基层组织作为开展活动之用。党费的收支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,定期公布,并接受上一级地方组织的监督检查。

    七、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,解释权属于中央组织部。

    附注:月工资指

    1.机关人员: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之和;

    2.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: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之和;

    3.企业人员: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);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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